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我局依法对部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了暂扣物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领取的相关物品予以公告,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扣物品清单
二、认领期限及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物品所有人或责任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够充分证明物品所有权的相关材料,前往宁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并认领属于自己的物品。
办公地址:宁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宁远县水市路退役军人事务局旁)。
联系电话:0746-7233242。
三、逾期处置措施
若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并认领物品,我局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逾期未领取的物品依法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所得款项将全部上缴国库,确保合理处置。
特此公告。
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8日
来源: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肖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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