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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俊兴等辞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2024-09-14 11:49:30 字号:

(2024年9月13日宁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宁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俊兴、邓成仲、周君翠等三人辞去宁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刘俊兴的宁远县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宁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邓成仲、周君翠的宁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宁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来源:宁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宁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辑:廖芷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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